三氯乙烯、四氯乙烯作業
三氯乙烯、四氯乙烯作業
健康危害
三氯乙烯
急性:
1. 吸入:
1.1 於 30 ppm 濃度以上,其蒸氣會刺激鼻及咽的黏膜。
1.2 於 100-600 ppm 以上,可能抑制中樞神經系統,其特微為暈眩、頭痛、噁心及過度疲勞。
1.3 高濃度(1000 ppm 以上)暴露會造成意識喪失、顫抖、肌肉協調功能喪失、視覺異常、產生心律不整。
2. 皮膚:
2.1 與液體接觸過久可能造成嚴重的刺激及皮膚炎。
2.2 高濃度時有報告指出會造成化學灼傷。
3. 眼睛:
3.1 三氯乙烯蒸氣會刺激眼睛。
3.2 三氯乙烯液體會造成角膜損害但可復原。
4. 食入:可能造成嘔吐、腹瀉、心臟衰竭、肺出血、神經系統損害及失明。
慢性:
1. 報告指出長期暴露會造成刺激性皮膚炎症狀、肝損害及行為問題。
2. 可能造成神經系統傷害,其特徵為顫抖、暈眩、焦慮、心跳速率減慢、手的知覺減弱及失眠。
3. 暴露於 100-630 ppm 高濃度下會使男性性能力降低。女性月經的不規則增加,也會引起神經系統混亂。
4. 可能導致人類罹患腎臟癌,並可能誘發肝癌和淋巴癌。
四氯乙烯
急性:
1. 吸入:
1.1 於 200~500 ppm 濃度下,刺激眼睛、鼻及咽。
1.2 於 1000~2000 ppm 濃度下,傷害肝、腎且會抑制中樞神經系統。症狀包括噁心、頭痛、沒有食慾、混亂、暈眩及失去意識。
1.3 意外地大量過度暴露會造成死亡。
2. 皮膚:
2.1 會經皮膚吸收,但不顯著。
2.2 暴露過久導致紅、熱及起泡。
3. 眼睛:
3.1 四氯乙烯高濃度蒸氣下具輕度的刺激(不適)。
3.2 濺到可能造成疼痛、灼傷及流淚但不會造成永久傷害。
4. 食入:2.8~4 ml (約 4.2~6 g)會產生欣快及酒醉症狀。
慢性:
1. 長期過度暴露可能影響神經系統,症狀有:混亂、記憶力差、手腳顫抖、視力不良及手指麻痺。
2. 長期暴露可能造成皮膚刺激、乾燥、皮膚炎及皮膚剝落。
3. 長期過度暴露有時也會使肝臟受損。
4. 會在脂肪組織內累積一段時間。通常由呼吸排出,也會代謝成三氯乙酸由尿中排出。
5. 罹患肺、皮膚、子宮頸癌比例增加;相關文獻有限。
6. 若污染母奶則嬰兒黃疸及肝變大,停餵後即痊癒。
7. 增加罹患膀胱癌、多發性骨髓瘤或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風險。
建議:
第一級管理: 無特殊規定。
第二~四級管理:
考量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,如慢性肝炎患者、酒精性肝炎、腎臟疾病、心血管疾病、神經系統疾病、接觸性皮膚疾病等,及妊娠中勞工之健康保護。
健康危害
三氯乙烯
急性:
1. 吸入:
1.1 於 30 ppm 濃度以上,其蒸氣會刺激鼻及咽的黏膜。
1.2 於 100-600 ppm 以上,可能抑制中樞神經系統,其特微為暈眩、頭痛、噁心及過度疲勞。
1.3 高濃度(1000 ppm 以上)暴露會造成意識喪失、顫抖、肌肉協調功能喪失、視覺異常、產生心律不整。
2. 皮膚:
2.1 與液體接觸過久可能造成嚴重的刺激及皮膚炎。
2.2 高濃度時有報告指出會造成化學灼傷。
3. 眼睛:
3.1 三氯乙烯蒸氣會刺激眼睛。
3.2 三氯乙烯液體會造成角膜損害但可復原。
4. 食入:可能造成嘔吐、腹瀉、心臟衰竭、肺出血、神經系統損害及失明。
慢性:
1. 報告指出長期暴露會造成刺激性皮膚炎症狀、肝損害及行為問題。
2. 可能造成神經系統傷害,其特徵為顫抖、暈眩、焦慮、心跳速率減慢、手的知覺減弱及失眠。
3. 暴露於 100-630 ppm 高濃度下會使男性性能力降低。女性月經的不規則增加,也會引起神經系統混亂。
4. 可能導致人類罹患腎臟癌,並可能誘發肝癌和淋巴癌。
四氯乙烯
急性:
1. 吸入:
1.1 於 200~500 ppm 濃度下,刺激眼睛、鼻及咽。
1.2 於 1000~2000 ppm 濃度下,傷害肝、腎且會抑制中樞神經系統。症狀包括噁心、頭痛、沒有食慾、混亂、暈眩及失去意識。
1.3 意外地大量過度暴露會造成死亡。
2. 皮膚:
2.1 會經皮膚吸收,但不顯著。
2.2 暴露過久導致紅、熱及起泡。
3. 眼睛:
3.1 四氯乙烯高濃度蒸氣下具輕度的刺激(不適)。
3.2 濺到可能造成疼痛、灼傷及流淚但不會造成永久傷害。
4. 食入:2.8~4 ml (約 4.2~6 g)會產生欣快及酒醉症狀。
慢性:
1. 長期過度暴露可能影響神經系統,症狀有:混亂、記憶力差、手腳顫抖、視力不良及手指麻痺。
2. 長期暴露可能造成皮膚刺激、乾燥、皮膚炎及皮膚剝落。
3. 長期過度暴露有時也會使肝臟受損。
4. 會在脂肪組織內累積一段時間。通常由呼吸排出,也會代謝成三氯乙酸由尿中排出。
5. 罹患肺、皮膚、子宮頸癌比例增加;相關文獻有限。
6. 若污染母奶則嬰兒黃疸及肝變大,停餵後即痊癒。
7. 增加罹患膀胱癌、多發性骨髓瘤或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風險。
建議:
第一級管理: 無特殊規定。
第二~四級管理:
考量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,如慢性肝炎患者、酒精性肝炎、腎臟疾病、心血管疾病、神經系統疾病、接觸性皮膚疾病等,及妊娠中勞工之健康保護。
